询价采购方案(11)

时间: 04-09 作者:陈文样 栏目:方案
  
(三)严格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
  
(四)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
  
第七十三条  询价采购活动中,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审查询价采购方式适用的合法性;
  
(二)对询价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其他需要履行的工作职责。
  
第七章  违规情形处理
  
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代理或者拒绝继续代理其采购项目,并根据情况将有关情况反映至财政部门和监察部门处理:
  
(一)采购需求具有明显倾向性、歧视性的;
  
(二)要求不按照询价采购程序执行的;
  
(三)要求实现非法目的的;

(四)不委派采购人代表的;
  
(五)其他应当拒绝代理或者拒绝继续代理的情形。
  
第七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予通报:
  
(一)未依法成立询价小组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询价文件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的。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询价小组成员资格;应当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的,交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按时参加采购活动,影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
  
(二)透露供应商商业秘密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的;
  
(四)拒绝在资格审查报告、询价报告上签字的;
  
(五)在资格审查、询价过程中滥用权力,导致采购活动终止或者询价失败的;
  
(六)询价过程中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属于被监察对象的询价小组成员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监察部门。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加询价或者成交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反映至财政部门或者有关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参加采购活动的;
  
(二)采取零报价或变相零报价、低于成本价、诋毁其他供应商及其他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三)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询价小组成员或者其他供应商串通的;
  
(四)不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五)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和报价文件承诺履约的;
  
(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好处的。
  
供应商出现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给采购人、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从20xx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