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方案(14)

时间: 04-11 作者:黄大桂 栏目:方案
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个人的贷款或者赠款进行采购,贷款或赠款人对采购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政府采购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我省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政府采购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预算法、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和财政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我省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

(五)财政部、省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未经批准,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前款所称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最终货物虽在我国境内生产或组装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50%的货物。

第七条 政府采购设立政府采购委员会,负责审定政府采购政策和协调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委员会由省财政厅、经贸委、计委、建委、技术监督局、外经贸委、审计厅、监察厅、工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领导兼任。

第八条 政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办公室,政府采购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财政厅或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草拟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草案以及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

(二)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

(三)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四)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审批进入省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七)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省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八)确定并调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

(九)编制省级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十)处理省级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十一)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地、市、县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或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 政府采购委员会和政府采购办公室不得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采购机关应当加强本部门、本单位采购工作的管理,支持和协助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政府采购主体

第十条 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机关和供应商。

第十一条 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非集中采购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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