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方案(11)

时间: 04-11 作者:黄大桂 栏目:方案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政府采购中介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经集中采购机关确认。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票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样退还,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招标人应当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
  
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均应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六条 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其政府采购合同由集中采购机关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其采购合同由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背离招投标文件内容的合同,或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不得转让。按合同约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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