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油应急计划(10)

时间: 03-06 作者:廖宝芬 栏目:工作计划
3.1 溢油应急反应程序图

3.2 溢油事故报告

船舶发生溢油事故应通过一切可能的手段,首先向距事故发生地最近的海事机构报告。

此外,发生溢油事故的最初报告也可能来自主管机关的巡逻艇、任何其他船舶、码头、设施和其他部门及个人。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溢油或可能引发溢油的事故后均有义务立即向最近的海事机构报告,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为溢油报告提供便利,不得阻拦。严禁谎报和不实报告。任何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南京海事局总值班室报告或向其所属海事处报告。

各级海事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溢油应急指挥部报告。溢油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也应及时通报相关海事海事机构。受理报告应了解如下基本情况:

(1)事故发生的船舶名称、所属单位及确切地点。

(2)造成污染的油种、数量、飘流方向及现状。

(3)记录报告人姓名、单位、电话或联系方式。

3.3 溢油事故的初始评估

溢油应急指挥部接到溢油报告后,除要求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对溢油的泄漏和扩散等情况继续报告和做出补充报告外,还要立即对溢油事故进行初始评估,通过初始评估,尽快确定报警(通报)部门和采取应急反应措施。

初始评估的主要内容有:

(1)根据溢油源的类型、溢出油的种类、事故的地点、事故原因、气象、水流等,评估溢油的可能规模,初步预测溢油的扩展趋向。

(2)对溢油发生火灾、爆炸的可能性进行评估。

(3)评估溢油对人身安全、公众健康构成的威胁。

(4)评估溢油对周围环境敏感区和易受损害资源可能造成的影响。

3.4 报警(通报)

溢油应急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接到报告后,立即向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并在指挥部设立应急指挥办公室协调指挥工作。指挥部应及时发出溢油事故警报(通报),警报的主要部门如下(按事故等级)。

(1)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南京海事局及其所属的相关海事处。

(3)长江南京段船舶溢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4)如溢油事故影响或可能影响下游相关水域,则向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水域的溢油应急指挥部报警。

(5)应急反应队伍、监测监视部门。

(6)可能受到污染影响的单位。

3.5 进一步评估

3.5.1 溢油事故进一步评估的信息来源

(1)溢油事故报告单位和报告人的继续报告和补充报告。

(2)接受报警或通报单位和个人的反馈意见。

(3)监视监测系统对溢油扩散信息的报告。

(4)溢油漂移扩散模型对溢油扩散的报告。

(5)根据周围环境敏感图的分析。

(6)智能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

(7)其它途径提供的溢油污染信息。

3.5.2 进一步评估的内容

(1)根据尽可能准确的溢油和环境条件资料,采用溢油模拟预报系统预测溢油在未来的轨迹和归宿,评价不同程度、不同内容溢油影响的范围。

(2)结合模拟预报结果和监测结果,在环境敏感图上了解溢油轨迹和归宿对主要敏感资源的威胁,包括:威胁可能性、威胁范围、距离远近、最短威胁时间、优先保护顺序等。

(3)在智能信息系统的支持下,根据溢油风险、应急设备和人员分布等情况,评估本地区应急反应的人力、设备、器材是否能满足应急反应的需要,是否需要其他地区的支持,以便进一步确定溢油应急反映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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