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研究生培养计划(7)

时间: 03-05 作者:石妹珍 栏目:工作计划

(一) 制订课程学习计划的原则

1、课程学习计划应反映本学科、专业课程的特色,反映出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和选修课、专业课、专业外语、补修课的学时、学分、时间安排及考试方式,其中学位课程必须是该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分则中规定的学位课程。

2、课程学习计划的总学分应控制在32~36学分内,取得规定总学分(38~42学分)者,方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3、课程学习计划参照各学科、专业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分则制订。

(二) 制订教学实践和临床实践计划的原则

1、教学实践和临床实践计划应规定硕士研究生参加教学、科研、临床实践的内容、方式、时间安排及考核办法。

2、基础医学各专业硕士研究生根据导师和教研室安排,完成不少于半年(40~80学时)的教学实践。

3、临床医学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在导师或研究生指导小组成员指导下,担任住院医师或总住院医师工作,完成8~12个月的教学实践和临床实践(教研室可根据研究生完成课题情况自行掌握)。

(三)制订学位论文工作计划的原则

1、学位论文选题必须结合科研任务,应与导师和所在学科研究方向承担的科研课题紧密结合。要有较高的起点,要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应用前景,要有利于引导硕士研究生进入本学科发展的前沿性研究,能体现学术水平。鼓励选择直接面向经济建设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课题。

2、硕士研究生应在广泛查阅文献资料,熟悉本学科国内、外动态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在导师指导下拟定课题,写出文献综述、进行预实验。在预实验基础上完成开题报告。论文开题报告须于第4学期内完成,开题的具体要求见《泸州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的有关规定》。

3、开题通过后,硕士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拟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计划中应对完成学位论文的研究方法、实验方法与手段、经费与设备、学位论文撰写、完成期限和预期达到的结果等作出详细的安排和说明。

(三) 制订个人培养计划的期限及审批程序

课程学习计划应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1个月内制订完毕;教学实践和临床实践计划应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3个月内制订完毕;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应于第4学期末前制订完毕并上报。课程学习计划、教学实践和临床实践计划、学位论文工作计划须经导师、教研室、二级院系所、研究生处审批后执行,均应一式五份分别报送研究生处、二级院系所、教研室、导师,另一份由硕士研究生本人留存。

个人培养计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如有特殊情况,应陈述理由,提出书面修改计划的报告,经导师签字、教研室、二级院系所审核同意后,送分管院长审批,报研究生处备案。

六、教学实践与临床实践

1、基础医学各专业硕士研究生根据导师和教研室安排,完成不少于半年(40~80学时)的教学实践。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一个小班的实验教学,参加教研室的集体备课、听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活动的全过程。教学实践结束后,硕士研究生应认真总结,写出教学小结。导师和教研室应对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教学工作态度、教学水平、教学效果等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考核合格取得2学分。对原本校或其他高校青年教师,如已经具有相当教学能力者,可安排讲授部分章节理论课。

2、临床医学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在导师或上级医师指导下,担任住院医师或总住院医师工作,完成8~12个月的教学实践和临床实践(教研室可根据研究生完成课题情况自行掌握)。教学实践要求参加本学科的集体备课、听课,承担本科生一个小班的带习,指导本科实习生,批改实习生病历等。临床实践应在导师或上级医师指导下分管一定数量的病床(5~8张),参加病房值班、专科门诊和疑难病例讨论等。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医学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在不影响学位课程学习和科研工作的前提下,由教研室安排,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不少于1学年的临床实践工作,在毕业当年可报名参加卫生部组织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教学实践和临床实践结束后,硕士研究生应写出小结,导师和教研室应分别对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和临床工作量完成情况、教学工作态度、教学水平、教学效果、临床工作态度、医德医风、临床实践效果等进行全面考核并写出评语。考核合格取得2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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