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绩效管理实施方案(6)
时间: 03-11
作者:郭祖瑜
栏目:方案
(5)投诉查处。县效能办制定效能投诉查处扣分办法,对基层和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各乡镇和县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区州驻县单位、金融机构也要制定效能投诉查处扣分办法,并抓好组织实施。投诉查处实行倒扣分制,倒扣分不超过2分。投诉查处扣分办法由各级绩效办制定。
2.规范专项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绩效考核得分=跟踪督查得分×80%+公众评议得分×10%+绩效考核得分×10%。考核管理办法包括:
(1)自查总结。项目牵头单位根据对口援疆工作绩效管理和重大项目(民生工程)绩效管理办法和考评细则,自项目实施起,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形成书面自查自评报告,上报发改委。
(2)跟踪督查。发改委建立重大项目(民生项目)和对口援疆项目台账,明确投资项目、投资数量、时间节点、责任分工,会同有关部门每月对列入专项绩效考核管理台账的项目开展一次跟踪督查,形成督查通报,填写督办通知书,对项目绩效管理中存在问题进行跟踪督办,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发改委督办通知书要求,建立整改台账,限期整改。跟踪督查分值占考核总分的80%。
(3)公众评议。20xx年由县绩效办会同发改委组织对口援疆指挥部和受益对象分别对项目牵头单位和已完成民生项目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20xx年起逐步扩大评议覆盖范围。公众评议分值占考核总分的10%。
(4)绩效审计。20xx年由审计局对已完成的民生项目进行绩效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20xx年起逐步扩大审计覆盖范围。绩效审计分值占考核总分的10%。
(四)科学确定绩效管理考评等次
1.“四级”绩效考核管理等次划分和计分方法。“四级”绩效管理考核等次分为对单位的考核等次和对干部的考核等次,其中,对单位的考核等次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对干部考核等次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对单位考核等次的确定,采用积分分段法,即:绩效管理考核得分达到总分90%(含90)以上单位为优秀,考核得分达到总分80—89%的单位为良好,考核得分达到总分70—79%的单位为合格,考核得分在总分70%(不含70)以下单位为不合格。“四级”考核在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2.专项绩效考核管理等次划分和计分方法。专项绩效管理考核等次分为先进、良好、一般和差,考核等次的确定,采用积分分段法,即:绩效管理考核得分达到总分90%(含90)以上的单位为先进,考核得分达到总分80—90%的单位为良好,考核得分达到总分70—79%的单位为一般,考核得分在总分70%(不含70)以下的单位为差。专项绩效考核分值占乡镇、县政府所属部门、区州驻县单位、金融机构绩效考核分值的10%。在专项考核等次中获得“优秀”的,按10%的分值计入单位绩效考核总分;在专项考核等次中获得“良好”的,按8-9%的分值计入单位绩效考核总分;在专项考核等次中获得“一般”的,按5-6%的分值计入单位绩效考核总分;在专项考核等次中被考核为“差”的,不计分。
3、绩效考核管理等次的确定。对“一级”绩效考核等次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各副县长分管口在绩效考核中等次确定。对“二级”绩效考核等次和专项绩效考核等次的确定,由县绩效办下设4个工作组分别在开展绩效考评的基础上,由绩效办牵头进行汇总形成考核结果,征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成员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乡镇和县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区州驻县单位、金融机构对“三级”、“四级”考核等次的确定,参照上述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