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

时间: 12-31 作者:陈周阳 栏目:申请书

3、《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xx)第3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

四、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侦查结束后,刑事侦查信息也是公开的。

刑事案件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都会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后由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安机关所取得的证据,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都会向被告人和被害人公开。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证据材料没有不公开的理由。

以上信息,请复印件寄给申请人。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

申请人: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方洪,男,汉族,20xx年10 月 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0119660401027x,住重庆市涪陵区人民西路89号

代理人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宁波市中兴路655号梅柏公寓四楼。

电话: 0574-87801614,手机:13805887757,邮编:315040。

代理人浦志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八里庄西里97号住邦20xx商务中心4号楼。

电话(传真):,手机:,邮编:。

申请事项:

20xx年4月28日,你单位对申请人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对申请人劳动教养一年。申请人当即被送往涪陵区拘留戒毒所执行。同年 8月 2日,你单位作出所外执行决定。 8月 19日又撤消执行所外执行。

在此之前,4月24日,涪陵公安分局曾作出行政拘留决定,拘留10日。29日又自行撤销了行政拘留。

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向你单位申请公开:1、你单位对申请人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所外执行决定书、撤销所外执行决定书;2、你单位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审查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重庆市公安局涪陵分局提交的材料、行政拘留决定书、撤销行政拘留决定书。

上述信息,前者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后者属于“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都应该由你单位负责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6条规定,以上信息,申请人要求将复印件寄给申请人或者代理人。

申请人:方洪

20xx年6月4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书

申请人:某某行政村全体村民

群众代表:,江某某,李某某

被申请人:某某国土资源局

请求事项

1、 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关于征用申请人土地合法性及其补偿安置费用的相关政府信息;

2、 要求被申请人在某某村以张贴的形式公告并提供所有材料的复印件。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在20xx年8月2日将35.5亩土地租赁给某某棉厂使用,租期40年。20xx年,棉厂倒闭,按照法律规定某某村可以收回用于耕种,其土地性质仍然属于集体所有制。20xx年11月份,某某村村民不知道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却将该土地征用给某某木业,征地前前没有公告,征地批文下来后却隐瞒不让申请人知道,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权和知情权。该土地是某某村集体所有制,申请人作为某某村的村民有权利知道自己土地被征用的详细情况及补偿安置方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提出申请获取该土地被征用的相关信息,恳请在法定期限内满足申请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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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