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侵权责任心得体会(3)
五、关于不可抗力的理解和运用
以前我们理解的不可抗力同现在《侵权责任法》中的有关免责事由是有相当距离的,不是完全划等号的。今后我们在帮当事人草拟《劳动合同》、《用工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等合同性文件中,必须要结合《侵权责任法》中的有关免责条款的规定,对不可抗力的使用给予重新考量,否则,我们理解的不可抗力将有可能因不符法律的规定而不能成为免责的抗辩事由。如果我们哪位倒霉律师在做非诉讼代理工作时遇到这样的情况,那将会是灾难性的。
四天的培训工作,一眨眼就结束了。按照会议负责人最后总结时所说的,此次培训班,体现了“团结、紧张、严肃、活泼”八个字精神,也促进了律师与全国律师协会的感情,会议完全成功。
作为第二次参加全国性业务培训的我来说,收获颇丰、受益匪浅。通过此次会议,我感觉到了差距,也察觉到了机会。还是那句话: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好好学、好好干,律师事业,大有希望、大有前途!
心得三: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认识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该法的主要适用者,在法律实施前的这一预备期内,每一名法官都应加强学习,以便更好地掌握、适用这部重要法律。下面就学习《侵权责任法》谈几点体会。
一、《侵权责任法》的法律地位及重要作用
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我们都知道《合同法》、《物权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单从这方面看,该法容易被认为是单行法或者是特别法。但是不能这样简单地看问题。《侵权责任法》为《中国民法》草案的九编之一,该草案于2002年12月13日被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有1209条,10余万字。由于内容复杂,各方面争议较多,故决定采取分编审议的方式,成熟一编,通过一编。《侵权责任法》作为《中国民法》的重要支架性法律之一,虽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通过,这是由《中国民法》立法的特殊性、复杂性决定的,它依然是我国民事侵权领域的基本法律。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1、该法的通过意味着中国向形成民法典又迈进了重要的一步。《中国民法》草案共九编,即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意味着离最终形成民法典已为时不远。2、“无救济则无权利”,该法扩大了民事权益的保护范围,拓展了救济空间和渠道,为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专利权、继承权等一系列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提供了全方位保护。其中许多内容是法律上第一次作出明确规定,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3、结束了以往法律规定中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较为分散,审判机关在法律适用上无所适从的被动局面。
二、《侵权责任法》的亮点热点问题及与以往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上的不同
(一)关于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责任,广泛地出现在侵权责任法的条文中。关于连带责任与以往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也有明显的不同,应首先提出,连带责任必须由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作为依据,除此之外,法官不能为当事人设定连带责任。
这里应特别关注第十三条与以往的规定明显不同。关于对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人可否分别起诉,是一个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颇有争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过程中,为避免重复诉讼、降低司法成本,该司法解释在第五条最终采纳了民事诉讼法学者关于共同侵权诉讼为必要共同诉讼的观点,规定赔偿权利人仅就部分共同侵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职权通知未被起诉的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以上实务立场是否与《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相冲突值得探讨。最高法院如何针对此做出司法解释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