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心得体会(5)
时间: 12-01
作者:罗君
栏目:心得体会
二、改革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议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新的改革和创新,在实践中也遇到一系列问题,这就需要我们认真总结试点工作中的经验与不足,使这种改革稳步健康地发展。同时,学习和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结合我们的实际,逐步建立起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符合现代化行刑理念的社区矫正制度。
(一)加强有关立法工作,为社区矫正提供法律依据
目前,现有的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条文已明显不能适应改革、完善和扩大社区矫正的需要。因此,为了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的有效性,实现刑罚的目的,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并在该法的指导下对现行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进行修改。由于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巨大的系统工程,正式全面实行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因此,在目前时机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建议在继续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同时,制定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使社区矫正的任何一项工作都有法律依据。
(二)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建立立体的社区矫正网络
首先,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专业素质。社区矫正部门作为国家的执法部门,应建立高质量、高素质、高学历的稳定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因此对现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培训,着力提高政治信念、专业素质、服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整体素质高、综合实力强,既能解决复杂矛盾又廉洁奉公、执法为民的社区矫正队伍。
其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必须以社区力量为依托。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建立起广泛吸纳社区人力、物力资源的立体社区矫正网络。社区矫正网络从结构上可以分为三级,第一级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主体,即由政法委统一领导,司法局组织实施,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狱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的一整套矫正执行机关,这些机构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第二级是为矫正工作提供专业协助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心理咨询和矫正等方面的专业协助。他们不是矫正机关的组成部分,但通过协议的方式与矫正机关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第三级是具有社会责任感、志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无偿服务的社区志愿者。只有组建起这三级组织,才能形成一个强大而功能完善的社区矫正网络。要在第一级组织高效运转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二、三级组织的作用。要特别注意培育村级组织,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的作用,为国家专门机关将工作重心从监控转向教育和矫正提供条件。
(三)改进矫正方式,丰富教育手段
改进现阶段矫正手段单一、效果不显著的现状,做到四个结合。
一是个别教育与分类集体教育相结合,既坚持针对服刑人员的个性心理特征开展个别教育,又针对同一犯罪类型服刑人员的共同犯罪心理特征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体教育,如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学习、社会实践等,以节约资源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专职教育与兼职教育相结合,矫正工作者作为执行主体,是专职矫正人员,对矫正全过程进行统筹规划,制定矫正方案,确定阶段矫正目标;兼职是指与矫正机关达成合作关系的专业机构、社区组织和社会志愿者阶段性地参与矫正工作,在一些专业领域提供服务,在专业矫正队伍没有完全形成体系前,弥补其专业领域上的不足。
三是思想道德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在坚持法规、文化、道德教育的同时,尽快建立起从接收到解除矫正全阶段、全面的心理辅导和诊疗机制,包括开展心理健康讲座、定期进行心理测试、进行一对一的心理咨询和矫正,开展各种形式的辅助治疗等,尽快消除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矫正各种不健康的心理倾向,促使其在心理上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