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心得体会(4)
时间: 12-01
作者:罗君
栏目:心得体会
虽然我国制定了一些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但是关于社区矫正的执行权问题却是一片空白。我国《刑法》规定,依据人民法院判决的内容不同,刑罚分别由公安机关、监狱、人民法院执行。社区矫正工作是刑罚执行活动,目前没有正式法律予以明文规定。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司法行政部门只赋予了义务,并没有给予作好此项工作的权利,只有苦口婆心的说服教育权,却没有对不服从管教对象的强制权,使执法行为的严肃性得不到保障,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效果大打折扣。
(二)社区环境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开展社区矫正是使犯罪人安全回归社会、实现再社会化的有效途径。因此社区的环境构成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因素。
首先,民众对社区矫正认同度低。在绝大多数人的思想意识中,“罪犯”就意味着“坐牢”(监禁),认为只有把犯罪人关在监狱里才是最安全和最使人放心的,担心把犯罪人放在社会上会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容易造成管理失控或者犯罪人会因得不到良好的教育改造而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认为犯罪分子被判刑后却仍然留在社会上就等于没有受到刑罚处罚,或最起码是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这种观念,深入人心且根深蒂固,所以,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一些群众表现出过度的忧虑、恐惧,尽量避免与服刑人员接触,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相当的困难。
其次,社区安置矫正对象困难大。让罪犯回归社区,确保他们的生活、医疗等基本需要,是有效实施社区矫正的基本条件。但是,社区安置矫正对象就业任务很重,相当一部分的企业不愿意安置社区服刑人员,因此,这些人的生活困难成为影响地区稳定的重要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就增加了社会安置工作和救济工作量,如果不能妥善安置这些人就可能影响社区矫正的顺利实施。
(三)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滞后阻碍了社区矫正的发展
首先,社区矫正组织不健全,社区矫正层面单一,尚未形成全面完善的矫正网络。从大体情况看,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基层司法所专职工作人员、社区矫正社工组成,社区矫正组织层面单一,尚未形成全面完善的矫正网络。虽然社区矫正工作在吸纳社会志愿者、组建专业心理矫治队伍和整合社区力量帮教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仍处于构思起步阶段。
其次,矫正工作队伍数量不足,专业人员参与较少,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司法所的人员普遍较少,有的司法所只有3到4名正式工作人员,真正用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时间很少。另一方面,现在大多的社区矫正工作者是由来自监狱、教管所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同志“转岗”而来,或是由街道干部和教师构成。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他们都普遍缺乏基本的社区矫正工作专业知识和经验,这些限制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化和专业化发展。
(四)社区矫正工作仍处于监控状态,矫正、教育及执行刑罚的严肃性不足 现行矫正制度包括了电话报到、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公益劳动、请销假制度等,在理论上基本涵盖了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但在具体实施中却受到各种制约。由于场地、经费、人力资源严重缺乏,集中学习培训工作开展难度很大,公益劳动的时间和效果也得不到有力保障。实践中,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形式表现为报到、谈话及走访,由此,矫正只能做到基本的“控制”,还无法实现较高水平的“教育”和“矫正”。而且,社区矫正的本质是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活动,这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但在实践中这种刑罚执行的性质常常被有意无意地淡化,存在着随意性,偏离了法律的轨道。种种的情况造成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困境,司法行政部门在执行矫正中缺少强有力的处罚手段,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了不良影响,这是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