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心得体会(6)
时间: 12-01
作者:罗君
栏目:心得体会
四是课堂式教育与互动式教育相结合,在矫正工作者采取主动的谈话教育、课堂教育之外,开展形式多样的互动教育,使服刑人员参与进来,通过直观的感受深化教育效果。如组织管制、缓刑犯参观监狱、未成年人管教所,与监狱服刑人员座谈,使其感受法律的威严,加强服刑意识。开展社会公益活动,通过他人的肯定和认同增强服刑人员的社会责任感。
(四)积极培育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促进公众参与
首先,应加强社区矫正有关知识的教育宣传。宣传时,应当实事求是,切合实际,以人民群众能够接受的方式做好思想工作。通过教育宣传能够传达一种理念:保护公众的最佳办法就是让犯罪人安全地回到社会,最大限度地降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使其成为守法的公民,而开展社区矫正是使犯罪人安全回归社会,实现再社会化的有效途径。从而使公众对社区矫正的态度从不理解和敌视逐渐转变为理解、接受和支持。
其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尤其是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应当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这样既可以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相对于监禁刑的优势,也可以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
最后,应当提倡和鼓舞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通过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教育、公益劳动场所或就业岗位等方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这种方式既有利于解决经费和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降低工作成本,又能尽快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生活问题,提高矫正效果和质量。
心得三:社区矫正心得体会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按照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已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出台及实施,不仅为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还对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就《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推行对基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意义及结合汤泉乡司法所的实际情况谈谈自己的工作心得。
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积极意义。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面规范了社区矫正从适用前调查评估、交付与接收、矫正实施到解除矫正整个工作流程。制定出台实施办法,是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要求和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严格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具有重要 的意义。
2、司法行政机关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主体地位及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更加明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主体,非监禁刑的执行由司法行政部门来管理。同时,对于象剥夺政治权利这样的刑罚执行方式也作出了特别规定,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同时,这类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
3、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处罚措施更加清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列举了六种应当予以警告的情形、五种应当撤销缓刑和假释的情形及八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形。针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特殊性,明确这类罪犯受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就可以收监执行,较之其他社区矫正人员,处罚则更为严厉。同时,为了严格规范执法,实施办法规定,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禁止令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作出相应处理。这些规定,明确了执法责任主体,规范了相关国家机关的执法行为,建立了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罚执行的制度对接,可以有效发挥处罚措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警示和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