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考核制度(3)
篇三:
一、总则:为规范康复医院新入编制外员工试用考核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卫校(康复医院)所有试用期员工。
三、试用期考核管理
1.新员工被录用后,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2.根据情况,新员工在入职试用内参加入职培训,培训考核成绩作为转正条件之一,考核成绩满70分以上者与之签订派遣合同。
3.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试用,不录用:
3.1无故旷工1天及以上的;
3.2每月事假累计超过3天的;
3.3每月病假累计超过5天的;
3.4试用期结束考核成绩为“差”的;
3.5单项考核成绩不足50%的;
3.6明显不能胜任工作的;
3.7违反规章制度规定的。
4.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试用期一个月:
4.3试用期满,考核成绩为“一般”的;
4.4医院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5.试用期满,考核成绩为“良好”及以上的,按期转正。试用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在
集体组织的技能竞赛中取得前三名的,经单位批准,可以申请提前签订派遣合同,但
试用期不得少于一个月。
6.试用期工资为1200元/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7.试用期考核
7.1新入职员工考核由其医院办公室负责,卫校、门诊部新入职员由校办公室负责。
7.2考核内容及标准:见《试用员工转正评价表》
7.3考核成绩在90(含)~100分的为“优秀”,80(含)~90分的为“良好”,70(含)~80分的
为“一般”,70分以下的为“差”。
四、转正、延长和试用终止
1.员工于试用期结束前填写《试用员工转正自我评价表》,提交办公室,合格者在试
用期满医院与其签定派遣合同。
2.根据第三条第4款延期转正的,由办公室下发书面延期转正通知单。延长试用期内
仍不符合要求的,下发终止试用通知单,终止试用,不录用。
3.根据每三条第3款终止试用的,由人事部门下发终止试用通知单,解除劳动合同。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康复医院办公室.
篇四:员工试用期满考核制度
总 则
1. 为规范各岗位员工试用期满后的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只适用于本店。
考核原则
3. 关键指标原则:考核指标既要精简又要易于操作,对本店具有重要意义。
4. 岗位职责原则:考核指标应具有高度体现岗位职责,而非针对工作者本人。
5. 目标导向原则:个人考核指标是本店总体目标的有效分解。
6. 具体量化原则:业绩考核指标应尽可能具体和量化,易于客观公正的评估。
7. 行为化原则:态度、主动性、积极性等非量化指标通过考察其行为间接考核。
8. 调整原则:考核指标按实际需要可进行调整。
9. 透明原则:考核流程、内容、指标和评价标准应对新员工公开,使新员工理解。
10. 共识原则:考核指标应是被考核人与主管领导(指导员)共同认可的,并共同去实施。
11. 反馈原则:试用期同样要有业绩面谈和帮助员工改进绩效的具体措施,再考核其执行、合作能力和工作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