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考核制度(3)

时间: 06-03 作者:赵鑫 栏目:职责


篇三:

    一、总则:为规范康复医院新入编制外员工试用考核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卫校(康复医院)所有试用期员工。
  三、试用期考核管理
    1.新员工被录用后,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2.根据情况,新员工在入职试用内参加入职培训,培训考核成绩作为转正条件之一,考核成绩满70分以上者与之签订派遣合同。
  3.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试用,不录用:
  3.1无故旷工1天及以上的;
  3.2每月事假累计超过3天的;
  3.3每月病假累计超过5天的;
  3.4试用期结束考核成绩为“差”的;
  3.5单项考核成绩不足50%的;
  3.6明显不能胜任工作的;
   3.7违反规章制度规定的。
  4.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试用期一个月:
  4.3试用期满,考核成绩为“一般”的;
  4.4医院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5.试用期满,考核成绩为“良好”及以上的,按期转正。试用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在  
    集体组织的技能竞赛中取得前三名的,经单位批准,可以申请提前签订派遣合同,但
    试用期不得少于一个月。
  6.试用期工资为1200元/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7.试用期考核
    7.1新入职员工考核由其医院办公室负责,卫校、门诊部新入职员由校办公室负责。
    7.2考核内容及标准:见《试用员工转正评价表》
  7.3考核成绩在90(含)~100分的为“优秀”,80(含)~90分的为“良好”,70(含)~80分的
    为“一般”,70分以下的为“差”。
  四、转正、延长和试用终止
    1.员工于试用期结束前填写《试用员工转正自我评价表》,提交办公室,合格者在试
    用期满医院与其签定派遣合同。
    2.根据第三条第4款延期转正的,由办公室下发书面延期转正通知单。延长试用期内 
    仍不符合要求的,下发终止试用通知单,终止试用,不录用。
    3.根据每三条第3款终止试用的,由人事部门下发终止试用通知单,解除劳动合同。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康复医院办公室.


篇四:员工试用期满考核制度

    总 则
    1. 为规范各岗位员工试用期满后的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只适用于本店。

    考核原则
    3. 关键指标原则:考核指标既要精简又要易于操作,对本店具有重要意义。
    4. 岗位职责原则:考核指标应具有高度体现岗位职责,而非针对工作者本人。
    5. 目标导向原则:个人考核指标是本店总体目标的有效分解。
    6. 具体量化原则:业绩考核指标应尽可能具体和量化,易于客观公正的评估。
    7. 行为化原则:态度、主动性、积极性等非量化指标通过考察其行为间接考核。
    8. 调整原则:考核指标按实际需要可进行调整。
    9. 透明原则:考核流程、内容、指标和评价标准应对新员工公开,使新员工理解。
    10. 共识原则:考核指标应是被考核人与主管领导(指导员)共同认可的,并共同去实施。
    11. 反馈原则:试用期同样要有业绩面谈和帮助员工改进绩效的具体措施,再考核其执行、合作能力和工作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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