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申诉制度(5)
时间: 05-07
作者:杨振来
栏目:职责
(4)申诉有关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依据及陈述理由等;
(5)写明或交付有关物证、书证或复印件。
5、学校部门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2)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受理;
(3)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6、学校部门自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10日内对申诉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
(1)维持原处理结果;
(2)变更原处理结果;
(3)撤消原处理结果;
(4)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7、本制度执行中具体问题,由学校校务委员负责解释。
(5)写明或交付有关物证、书证或复印件。
5、学校部门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2)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受理;
(3)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6、学校部门自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10日内对申诉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
(1)维持原处理结果;
(2)变更原处理结果;
(3)撤消原处理结果;
(4)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7、本制度执行中具体问题,由学校校务委员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