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申诉制度(4)

时间: 05-07 作者:杨振来 栏目:职责


篇四:教师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大人民教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范围
    1.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规定不服的;
    3.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二、受理申诉部门
    1.学校成立以校长为主任,书记为副主任的《教师申诉办公室》;
    2.学校《教师申诉办公室》为受理教师申诉的机构。
    三、申诉程序
    1.教师向学校《教师申诉办公室》指出书面申诉材料;
    2.申诉人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
    3.教师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情况提出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理申诉机关送申诉书,教师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p#副标题#e#三项情况提出申诉,由有关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行政部门受理。
    四、调查、听证办法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学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五、处理
    学校或上级部门自收到申诉书起30日内对申诉作出决定,受理申诉的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也赢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
    1.维护原处理结果;
    2.变更原处理结果;
    3.撤销原处理结果。
    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受理申诉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诉复核,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诉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诉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应制作复议决定书。
    受理申诉机关的主办人员对教师提出的申诉不得推诿拖延,否则按情节轻重,由其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篇五: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昌邑区第二实验小学校《章程》,制定学校教师申诉制度。
  2、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教师对下列情况提出的申诉:对学校违反《教师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教师对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不服的;
  3、教师对学校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部门是学校调解委员会。
  4、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交送申诉书,申诉书应该写明如下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3)要求受理部门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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