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申请书(3)
时间: 03-06
作者:吴灵珍
栏目:申请书
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
篇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
是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各方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当事人一致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会议室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p#分页标题#e#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本文书属填充型文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填写制作。正文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给予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车牌号联系电话、现住址或单位、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请求事项应写明具体请求调解的内容。尾部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捺指印,并注明申请日期。对损害赔偿有争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起10日内填写该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