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3)

时间: 11-27 作者:高佩茹 栏目:总结


篇四: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 申请再审人:曹冠男,女,1986 年 2 月 27 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富 锦市七星农垦社区 c 区 18 委 97 号。联系电话:13520819979。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内蒙古宁城县汐子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宁城县汐子镇汐子村。联系电 话: 法定代表人张贵江,院长。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 2011 年 7 月 29 日(2011)宁民初字第 02968 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 年 12 月5日 (2011) 赤民三终字第 364 号民事判决书,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 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规定,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请求: 再审申请请求: 1、依法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 2011 年 7 月 29 日(2011)宁民初字第 02968 号民 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 年 12 月 5 日(2011)赤民三终字第 364 号民事 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 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再审人 2009 年 12 月 1 日至 2011 年 7 月发生的医 疗费用、误工、陪护、住宿、通信、交通等费用、预计继续进行治疗可能发生的费用 及精神损害赔偿金、残疾生活补助费共计 1175886.63 元。 3、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申请再审人在一审、 一、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华东政法大学 日作出的华政法医[2009] [2009]病鉴字第 司法鉴定中心于 2009 年 11 月 30 日作出的华政法医[2009]病鉴字第 086 号法医临床 司法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2009) 号民事判决书、 司法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2009)宁民初字第 00599 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 中级人民法院(2010) 中级人民法院(2010)赤民二终字第 237 号民事判决书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 属医疗终结, 院(2010)内民申字第 1381 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医疗终结,无 2010) 法继续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裁定进行纠 法继续治疗” 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 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 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 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一、二审法院仍以上述错误的判决裁定为本案判决的依据 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提供了以下证据,足以证明宁城县人民 法院(2009)宁民初字第 00599 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赤民二 终字第


篇五: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xxx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xxx xxx 因与 xxx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德州中院)于 2007 年 7 月 18 日作出的(2007)德中民一终字第 65 号民事判决, 向贵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撤销德州中院(2007)德中民一终字第 65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再审被申 请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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