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案例(3)
a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二审法院上诉称:一、甲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因为甲不仅是物流公司的市场代表也是该公司市场部经理,其2004年10月9日收到上诉人传真件后所作出的回传,是代表物流公司所作的承诺,是真实有效的,在该回传件上甲明确同意了上诉人将物损费用在运费中扣除的意见;二、如果甲的行为是无权代理,也构成表见代理,因为运输合同是甲代表物流公司签订的,和上诉人发生的业务一直是甲和上诉人联系的,甲曾代表物流公司与上诉人达成过多项协议,并得到履行,故完全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三、即使不是表见代理,甲的行为也已被物流公司所追认,在物流公司开具的对账单上明确写明是“扣款”而非“欠款”,物流公司在9月份向上诉人开具的发票金额为20316元,已扣除了物损金额,且至运输合同到期,物流公司从未向其催讨过运费,因此物流公司对甲的行为是认可的。原审法院对甲能力的认定和对“基本同意”的认定均存在偏差,综上所述,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物流公司答辩称:甲仅是公司的经办人,其无权对货损作出认定和承诺,对账单上的铅笔字是谁写的,未予查明,而且扣款和欠款是一回事,运输合同中明确注明货损与运费无关,上诉人可以另行主张,甲无权对合同进行修改,虽然发票只开具了20,316元,但不代表其放弃另外的运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故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予以维持。
原告(反诉被告)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湖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某,男,系湖南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喻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
原告(反诉被告)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反诉原告)喻某某(以下简称被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建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龚某某、姚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6月6日,原告找到被告的货运部,委托其运输用于xxxx外包装的一次性普通及兑奖瓶盖共计为:促销黄盖428550个,utc七喜“再来一瓶”777600个。约定在2010年6月9日送至xxxxxx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后被告直至2010年6月12日才运输至指定地点。在收货方xxxx公司对货物进行收货检查时发现,此批货物因为被告未尽合理的管货义务,大部分瓶盖受到雨水污染,不能达到食品行业的最低卫生标准,无法再次使用,只能报废,被收货方拒收。经过仔细清点,共计有:促销黄盖174500个,utc七喜“再来一瓶”621000个需要报废。另外因为促销黄盖涉及产品抽奖促销需要,导致相应的瓶身标签不能相互结合使用,而重新生产也要超过前期产品宣传的促销活动期限,因此,直接导致和报废抽奖瓶盖相应的174500张瓶身标签报废。后收货方发函索赔直接损失如下:1、促销黄盖174500个,单价为0。0075元,共13087。5元;2、utc七喜“再来一瓶”621000个,单价为0。077元,共47817元;3、促销黄盖对应的瓶身标签174500张,单价为0。04元,共6980元;4、因瓶盖毁损导致的停机直接损失30000元,以上共计90904。5元,我方已向收货方履行赔偿义务。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付给沈阳公司的货款及直接经济损失共计90904。5元;2、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