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理避税案例(3)

时间: 07-07 作者:郝乃莹 栏目:案例

该民营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实际由一位股东出资,在《公司法》修改前的“有限公司至少由两位股东组成的背景下,该企业家将将一半股权挂在一位亲戚的名下,公司登记为两位股东各持股50%。公司成立后,企业家陆续向公司投资700万元,用于公司购置土地使用权、厂房、办公楼和机器设备。由于公司是实际意义的个人独资企业,财务账目记载比较随意,企业家的追加投资均未按会计制度核算。企业家与买方达成企业转让意向价格800万元。根据《公司法》规定,转让企业就是转让企业股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转让股权的价款扣除成本后为转让所得;转让所得应当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的成本,通常为股东对企业的投资额。股东对企业的投资额,最简单、最常用的计算方式为注册资本额。按上述方式,该企业家在本次股权转让的所得为:(800-100)=700万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700×20% =140万元。

企业家也曾向税务人员陈述,实际自己向企业投资是800万元,而不是注册资本的100万元,得到的答复是:我们就是按转让价款减注册资本额计算所得额,没进入注册资本的投资不得列为转让成本;你可以按你自己的理解纳税,如果税务稽查部门认为你偷税,你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家向律师求助,律师根据对《公司法》、《个人所得税法》的理解,认为税务人员的答复虽然符合税法实践的现状,但不合理。如果将该企业家对企业的后续投资转增为实收资本,并通过法律操作登记为注册资本,将避免不合理的税务核算,实现合理纳税。律师结合在资本领域法律业务的经验,给企业家设计了合理避税方案。企业家按方案操作,实际纳税2万元通过了税务稽查,企业转让平稳结束,企业家心中的石头落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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