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二十万案例
原通州区民政局局长郭辉受贿20万元向纪委主动投案,被通州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据介绍,47岁的郭辉原任通州区民政局局长、党委副书记兼通州区民委主任。2004年下半年,郭辉在担任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北京市乾岩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漷县镇开发自住楼项目提供帮助和关照,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禹建强人民币20万元。2009年6月22日,郭辉到通州纪委投案,并主动退缴20万元赃款。
检方认为,郭辉受贿数额巨大,20万元已经是受贿罪立案标准5000元的40倍,一审法院量刑明显不当。同时检方还认为,郭辉在长达5年的时间内都没有到纪检部门反映问题,直到禹建强案发并供出郭辉受贿的事实后才迫于压力到纪委投案,其实是采取了一条自保之路,这与主动投案有所不同。
2012年3月22日,周某、张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的过程中,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周某在案发后,主动退出全部赃款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认为,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共同侵吞公款,亦构成贪污罪,应对周某予以数罪并罚。周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的过程中,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归案后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但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的过程中,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盐田法院遂对两人分别作出5年6个月及1年6个月的判决。
43岁的原朝阳区环保局副局长贾秀军因涉嫌受贿20万元,朝阳法院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贾秀军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贾秀军于2000年,利用其担任朝阳区环保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通过他人为李建明介绍“北京北辰热力厂”、“北京望京蓝天供热中心”等用煤客户。2002年2月,贾秀军收受李建明好处费人民币20万元,之后用受贿款在朝阳区黄港乡黄港村为个人建房使用。2005年4月21日,贾秀军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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