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赔偿案例

时间: 07-24 作者:彭双红 栏目:案例
篇一:房屋漏水赔偿案例(400字)

2004年2月,陈先生一家入住安县花莇镇某居民小区,发现卫生间顶部多处漏水、渗水。其后8年多时间里,开发商直接或委托公司物业先后维修了5次,但问题一直未得到彻底解决。

2012年4月,陈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立即对房屋进行修补,并赔偿前期自己支付的维修、误工等费用2.58万元,另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在诉讼过程中,陈先生又申请追加物业公司为被告,申请追加楼上住户黄先生为第三人。

审理过程中,被告开发商与黄先生达成一致意见,对黄先生的卫生间进行了一次较大面积的维修,但陈先生卫生间顶部仍未修补。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开发商败诉,向陈先生赔偿交通、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700元;限被告开发商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原告卫生间及周边被漏水浸渍的墙面、屋顶进行修补,逾期则由开发商向陈先生赔偿1000元,由陈先生自行修补。

一审判决生效后,开发商拒不执行判决,陈先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获得全部赔偿。

篇二:房屋漏水赔偿案例(296字)

消费者钱先生于2010年6月购买了江苏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清扬康臣花园的期房。在验房签收时,钱先生发现该房屋客厅顶部渗水,当即要求开发商进行修补、解决问题。开发商三番五次敷衍了事地进行了维修,始终没有彻底解决大面积漏水的问题,且态度蛮横,漠视消费者的合理诉求,致使消费者至今不能入住。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商品房是大宗消费商品,消费者购买是为了入住使用,而经营者却敷衍、漠视消费者的合理诉求,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经营者理应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消委会支持消费者诉讼维权。

篇三:房屋漏水赔偿案例(505字)

孙先生是宝安区某小区房屋所有权人,购买该房屋时为精装修。某房地产公司是开发商,该小区物业由某物业公司负责。某房地产公司于2012年5月2日向孙先生交付房屋,2013年4月孙先生发现房屋漏水,卫生间墙面受损,并造成楼下业主损失,经检测认定是地砖下的自来水管漏水,防水层需要修缮。孙先生与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协商,双方相互推诿,后孙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对房屋防水层进行修缮,并赔偿房屋墙部因水浸造成的损坏等经济损失10000元。在上述案件中,孙先生家的水管漏水时间在质保期内,应由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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