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纠纷经典案例
袁小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旅游,由当地导游带到商场,刷卡消费93000元购买了一块玉佩。第二天,袁小姐向商场提出因价格太高,要求退货的请求,但被商场拒绝。回来后,袁小姐向技术鉴定部门申请对玉器进行鉴定,经鉴定玉佩属a货,并非假冒伪劣商品,但93000元的价格是虚高了。袁小姐坚持因玉佩价格过高而向旅游质监部门和组团社提出要求,请求支持其退货,并跟进组团社的退货处理。
经协调,由组团社先行赔偿袁小姐购物款91100元(除1900元的刷卡费2%和汇款费),组团社再向云南地接社和商场索赔。经组团社所在地旅游质监部门与云南旅游执法部门协调,将袁小姐购买的玉器退还给商场,商场将购买玉器款额如数退还给了组团社。
某国内旅行社组团到某著名景点旅游,旅游广告称组团标准有豪华a等、豪华b等、普通游等团队。旅游者尹女士选择了豪华b等旅游团,并交纳了旅游团款。旅游合同约定,旅游团全程由豪华空调中巴接送,住二星级饭店。但实际旅游时,一个晚上住的饭店没有星级,另一个晚上住的客房没有窗户,在景点旅游期间,尹女士乘坐的车辆均为当地景点提供的普通中巴车。
旅行社操作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违规和违约行为。首先,广告用语必须规范、明确,但该广告却使用含糊不清、使人误解的用语;其次,住宿的饭店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从体现豪华游;再次,旅行社安排的旅游交通同样名不副实,“全程豪华中巴”的理解应当是,在旅游行程中,只要是旅游者参加的旅游活动,旅行社就必须安排豪华中巴,而不是乘坐景点中巴。经过协商,旅行社向尹女士补偿300元。运用“豪华游”等词藻的旅游广告,至少会给旅行社带来两个不利后果:第一、没有相关部门对“豪华”出具权威论证,意味着假如旅游者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旅行社无法举证,存在败诉的风险。第二、提高了旅游者的期望值,无形中降低了旅游者的满意度。旅行社如此做广告实在是得不偿失。
小李国庆长假期间报了某国内旅行社组织的“泰国七日游精品团”到泰国旅游,该旅行社安排乘坐的泰国航空公司飞机因为晚点到达,结果第一天行程安排中的夜间观看人妖表演未能如期成行。小李单独去观看人妖表演后,地接社认为他是自费观看,不予报销。
在准备乘机返航回国时,当全团按时到达机场后,由于航空公司航班调整,全团预定的航班已经提前飞走,全团只得全部改签第二天的飞机回国,当日晚上,地接社安排全团人员在机场附近住宿,并要求全团人员自行承担该住宿费,但未获同意,该地接社最终承担了该笔住宿费。
回国后,小李因延误一天上班耽误了公司的重要会议,被公司按照公司规章扣罚了200元,小李找到该旅行社交涉未果。于是,小李将该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人妖表演的费用、延误航班的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该旅行社反诉要求小李承担回国前在机场附近住宿的费用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