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案例
2005年7月,某市一工业企业通过协议出让,以1000万元的价格取得某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出让合同。取得的土地面积为3500平方米,其中应动工开发建设的面积为3000平方米,总投资额为1.5亿。该企业在当月取得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后,随即开始动工建设。但由于资金问题,在投入了3000万元、已动工建设900平方米厂房后,于2006年7月起自行停止了建设。由于该块土地长期得不到开发利用,市国土资源局先后两次发文通知该企业到该局进行处理。
2008年8月,市国土资源局对该企业作出无偿收回闲置土地的处罚。该企业不服,认为其已对该地块投入建设资金总计4000万元,并已在该土地上建设了900平方米的厂房,所以该土地应不属于闲置土地。
原告江西华兴工贸公司于2002年6月6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一块面积为42040.21m2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新干县建设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期限自2002年6月至2003年6月,其应建设厂房占地面积为7600m2,办公楼占地面积为600m2,职工宿舍占地面积为1200m2。截止2003年4月,原告仅动工兴建了占地面积为1706.3m2的厂房一幢,此后一直未再进行开发建设。原告营业至2004年1月份停业至今,2005年1月13日被注销税务登记。
2005年7月,被告县国土资源局对原告闲置土地的行为开始调查取证,并于同年12月28日举行了听证会。经县人民政府发文批准,被告于2006年1月18日作出《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决定依法收回原告受让的42040.21m2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告随后申请行政复议,2006年4月11日,吉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被告作出的《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为此,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撤销《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理由为:1、在其取得的42040.21m2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有一条高压干线未能迁移,而根据其与金川镇人民政府、县计划委员会签订的协议规定,迁移高压干线的工作应由县计划委员会负责。高压干线未能及时迁移是其中止开发、建设的主要原因,是因政府行为造成的,其没有闲置土地的行为;2、该公司取得的42040.21﹐国有土地使用权,实际能利用的仅有21021.89﹐。公司已利用7038.13﹐(厂房1859.69﹐、旧办公楼4813.57﹐、围墙364.57﹐),已超过可利用面积的1/3。因此,被告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一:2011年,南头镇通过对个人、企业、公司及金融业的存量用地进行全面清查,统计出全镇目前总存量用地面积共593宗,大约1600亩,其中包括17宗工业用地约220亩,576宗商住或住宅用地约1380亩。南头镇争取中山市国土资源局授权镇政府落实监管措施,通过制定鼓励政策和挖潜、置换等办法,收回按政策规定应当收回的土地,充分利用倒闭企业的闲置土地,腾笼换鸟,盘活资产,破解土地紧缺难题。目前已对南艺皮革厂、正兴印染厂、贝莱尔电气有限公司、宏发机械厂等企业进行土地收回处理,计划用于优质企业增资扩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