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经典案例(2)
小陈2013年8月经过层层面试,成为某商场大堂经理,与该商场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2014年2月,未婚的小陈发现自己怀孕了,经慎重考虑她打算生下这个孩子。2014年10月,小陈向商场申请产假和生育保险时却遭拒绝,商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认为她从未交过生育保险费,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同时认为小陈未婚先孕,不符合商场关于生育女职工可以获得5000元的生育津贴包干制度规定。因此小陈被告知,可以休产假,但产假期间商场将不支付工资,也不能享受任何与生育相关的待遇。小陈觉得不可思议,可以休产假,为什么不能享受生育保险?
篇四:生育保险案例(638字)案例一:福建某皮件厂女工邱某,1993年11月与该厂签定5年劳动合同。邱某于1998年9月生小孩,住院期间花费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1470元。而厂里规定生育费用采取包干的办法,一次性给付给邱某2000元。邱某认为2000元的标准太低,加上生育津贴至少也需要3000元。但是,厂里认为企业女职工多,不能负担太多的生育费用,只能实行包干的办法。况且,邱某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为此,邱某于1998年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厂里为其报销全部生育医疗费用和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案例二:哈尔滨市某制药厂女职工岳某,于1996年参加工作,并与该厂签定10年的劳动合同。2000年2月岳某生小孩,并按照厂里规定休产假4个月。当她上班时,原来的岗位已经被别人顶替,本部门领导不予安排工作。岳某认为,自己与工厂签定10年的劳动合同,同时按照规定休产假,单位现在不安排工作,就等于终止劳动合同。她多次找有关领导要求上班。但是,厂里一直没有安排她的工作。岳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于2000年12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案例三:北京市某中学1996年12月招收合同制工人,b某是其中之一,并签合同期3年。1999年10月20日b某生育后休产假3个月,2000年1月该校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与b某终止劳动合同。b某不服,于2月15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述。b某认为:其尚在哺乳期,校方终止合同后本人不好找工作,会给生活带领困难。要求延长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