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风险案例(2)

时间: 07-13 作者:郭俊雄 栏目:案例

回归到国美战争中当事人的身份和基本的法律关系,能帮我们梳理出本次案例中的道德考量因素。

国美电器公司不再是黄光裕家族的家族企业,而是在香港上市的公众公司。它的股权格局是一个不断渐变的过程,不断社会化、扁平化、公众化的过程。黄光裕和其关联方加起来拥有了国美电器35。7%的股份,而剩下的64。3%分别由个人散户或机构投资者持有。也就是说,国美电器公司不等于黄光裕家族更不能简尔等之黄光裕。黄光裕只不过是其中的一个大股东而已。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决定了国美电器公司的利益、其他公司股东的利益不会总会和黄光裕个人利益相一致。用法律的术语来说,公司是具有独立于股东的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组织。当然在尊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情况下,黄光裕想继续控制或者影响国美电器,也不能视为大股东一股独大绑架其他股东的利益。

陈晓虽然也持有国美电器公司中的少量股份,但本次案例中典型反应的不是小股东反抗大股东,而是职业经理人与一股独大的大股东之争。现在世界各国公司法(包括我国)均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身负有忠诚、勤勉的义务和责任而不是某一股东。作为国美电器公司管理层核心成员身为董事长的陈晓,其忠诚、勤勉的对象是国美电器公司而非大股东黄光裕个人。身陷牢狱的黄光裕不再具有领导国美电器公司发展的能力时,在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宗旨下,公司管理层提出另外一种治理模式也无可厚非。

当然如果本次国美电器公司不是一个上市公司或公众公司而是一个家族企业,那么陈晓的忠诚对象则应该是黄光裕乃至黄氏家族。那么今天的国美战争中,陈晓的作为的确会有违职业经理人的道德操守和一般的商业伦理道德。

由于创始人与企业的特殊情感联系,公众情感上愿意将二者等同起来,将企业视为创始人的私产。但是现代商业中,判断职业经理人的道德风险考量不能是公众情感,而是其所负的信托责任。受人之托、终人之事,按照规则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国美战争的结局,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股东们特别是机构投资者选择了陈晓的管理团队,而非黄光裕推出的黄氏家族代言人。国美是股东们的国美不是大股东的国美,国美董事会之争是上市公司规则之争而不是家事之争。评判陈晓职业经理人的道德操守或者商业伦理的逻辑,不是在于职业经理人与公司大股东或创始人的私人关系情感判断,而应该还原整个商业世界中各自的身份以及身份中所代表的权利义务责任中来判断。

篇三:道德风险案例(1111字)

永远不会忘记第一次见到这个客户时他脸上的恐惧。他的前岳母现在是一张大额寿险保单的持有人,而他,则是这张保单的被保险人……—— 101 biggest estateplanning mistakes, by herbert e. nass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一开始,他的太太(前妻)是这张保单的持有人,但是当离婚协议快要达成的时候,前妻把这张保单转给了自己的母亲。他的前妻看来不希望在离婚后同他有任何的联系。然而前岳母却不这么想,考虑到自己前女婿那过度肥胖的身体,她显然觉得保留这份保单是一个好主意(抑或好的投资)。于是她从自己女儿手里买进了这份保单,而保单的所有权因此过渡到了这位客户即其前岳母的名下。

大额保单(jumbo insurance policy)曾是很多私人银行的重要产品。为了刺激保单的销售,银行往往给客户经理高额的销售提成。这些不同类型的大额保单对于客户来说并非没有帮助,比方说:一个30 多岁的it 新贵,可以用500 万美元的保费,买到差不多3000 万美元身故赔偿金的大额保单。而这500 万美元的保费,又可以通过银行贷款拿到差不多70%。也就是说,他可能只需要付150 万美元的保费,就可以享受到3000 万美元的身故赔偿金。如此高的杠杆率,而又不需要面对市场起伏的风险,对于这张保单的受益人来说,的确是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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