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权案例(2)

时间: 07-11 作者:肖元元 栏目:案例
篇四:车险代位求偿权案例(455字)

2012年3月,上海某纺织公司委托上海某货代公司进口一批棉花,该批棉花由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承保运输及仓储险。货物到达上海口岸后,该货代公司负责将货物安排存放于上海某保税仓库,同年8月初,该保税仓库公司因拖欠租金而离场。仓库所有人上海甲仓储公司接管了仓库,并将原本封锁的仓库大门撬开,安排乙电梯公司对仓库内的电梯进行维修,乙电梯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违章电焊导致仓库发生火灾,仓库内的棉花被烧毁。

某保险公司做出赔付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仓储公司、乙电梯公司对全部货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甲公司抗辩其并非货物的保管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乙电梯公司对定损金额提出抗辩。

法院认为,保险人在行使代为求偿权过程中,可以选择基于被保险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也可以选择基于侵权关系直接向侵权行为人主张权利。货物损失金额应当结合贸易合同、报关单和运输单据综合认定。乙电梯公司违章电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甲仓储公司在火灾发生时实际掌管货物,对货物的损失在30%的比例内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