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安全责任书
为强化公共场所即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保障特种行业的合法经营,限制、取缔非法经营,打击流氓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娱乐的治安秩序,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和发展,特与各单位签定治安安全责任书如下:
一、依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公共场所经营业主就是治安责任人应执行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对员工的管理教育;组织员工的业务培训;制定治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落实消防及治安防范措施;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二、公共场所内的电器安装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应有防火、防盗的安全设施;夜间开放的,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突然停电的应急措施;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要适当,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三、公共场所必须设置治安保卫组织和配备相应的保安人员。严禁传播淫秽物品,以色情招揽顾客,杜绝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活动以及进行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等。一旦发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对厅内的酗酒斗殴等行为,应立即给予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四、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暂住证、健康证等。经学习培训后,方可上岗。必须教育他们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优质服务,礼貌待客,作风正派,严禁搞流氓色情等违法犯罪活动。此外,发现有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虚报。
五、因故歇业、转业、合并、承包、迁移或变更登记项目的,应及时向原批准的公安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六、辖区派出所、治安大队应每季度对该场所进行一次消防、治安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经营者整改,在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副本签注监督。
本责任书一式叁份。一份治安大队保管,一份派出所保管,一份各单位自存,从签定之日起生效。
公安机关:
负责人:
责任单位:
法人代表: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分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