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药品安全责任书

时间: 03-16 作者:吴滨 栏目:信函

为切实加强全市20XX年特殊药品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特殊药品监管的长效机制,保证特殊药品的合法、安全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现与各特殊药品经营(批发)企业签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一)特殊药品经营(批发)企业要认真学习《药品管理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必须严格遵守特殊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防止流弊。

(二)特殊药品经营(批发)企业必须建立特殊药品管理的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特殊药品经营(批发)企业为特殊药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三)特殊药品经营(批发)企业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毒性药品的专库或专柜,并按规定存放。

(四)特殊药品经营(批发)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特殊药品进货、储存、销售、运输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特殊药品经营(批发)企业应组织特殊药品管理人员定期参加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特殊药品管理工作。

(六)特殊药品经营(批发)企业应严格执行特殊药品有关管理规定,按要求使用特殊药品监控网络,做到购、销、存、流向及帐、物相符,严禁弄虚作假。

(七)特殊药品经营(批发)企业只能对有经营、使用资的单位销售特殊药品,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按规定送货和转账,不得进行现金交易。

(八)特殊药品经营(批发)企业每月5日前必须将本单位上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货、销售、库存及流向情况书面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科)。

(九)特殊药品经营(批发)企业发生特殊药品安全事故时,要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二、责任追究

各特殊药品经营(批发)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特殊药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分管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和特殊药品安全管理的领导和监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制度健全、措施得力,确保特殊药品安全。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特殊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或其他重大责任事件的,由特殊药品经营(批发)企业承担全部责任,药监部门将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巴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章)

局长: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责任单位(企业):

(公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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