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站安全责任书

时间: 02-08 作者:陈颖赟 栏目:信函

甲方:资中县银山新能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川建城发(20XX)520号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的通知”精神,为保障用户利益,保障市场正常供给,引导暂不具备新标准条件的原按照配送制挂靠在甲方的个体零售经营门市部加快整改条件,顺利达标,就实行”燃气经营许可的有关事项,按照安全管理“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经双方商议,特制订本责任书。

一、监督检查及责任单位

监检单位:资中县银山新能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单位:

二、明确义务及落实责任

甲方义务:

1、同意乙方将经营网点名称转换挂靠到甲方名下,协助申办“燃气经营许可”完善经营资质手续。

2、认真宣传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规。配合及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对乙方经营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严肃查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督促、指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积极组织参加上级有关管理部门的学习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和安全操作素质。

5、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权申请相关部门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资质。

乙方职责:

1、各经营网点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从甲方将气瓶交付乙方接收即承担本经营实体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开展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负全部责任(包括法应由甲方承担的法律责任)。

2、加强对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普及安全知识,严格安全操作行为,持证上岗。

3、每天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查找隐患进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做好安检记录。

4、结合本经营网点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细化落实,责任到人,明确职责,奖罚分明。

5、遵章守纪,合法经营。

三、其他未尽事宜可另行补充,协商。

四、责任期限

二零年月日至二零年月日。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呈报燃气主管部门一份。

监管单位:

签章:

责任主体单位: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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