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租赁承诺书

时间: 02-27 作者:李冰晓 栏目:信函

并中建四局珠海公司:

依据贵我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之精神以及东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大型机械设备报建管理之要求,我司对外签订的东莞塘厦镇怡景花园项目塔机租赁合同(合同相对方为东莞市凯丰机电设备贸易部)需以贵司为合同之主体,针对此事宜我方对贵司作如下承诺:

1、我方为以上合同之真实主体,合同内容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我方实际履行此合同规定之权利义务,此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经济纠纷均与贵司无关,我方承担全部责任。

2、我方严格依照怡景花园项目塔机租赁合同付款条件(数额及时限)之规定,在付款期限到来前7日向贵司请求付款,由贵司向合约相对方支付款项,贵司支付相应款项后从应付我方的当期工程款中扣除(如无当期工程款,可从工程保证金、质保金等款项中扣除)。

每次付款时我方有义务向贵司提供出租方工作基本情况、进度、双方结算资料等。

3、签约前我方将主动向贵司提供合约相对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证明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4、本承诺不因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无效而无效,若承诺人为两人及以上的,承诺人各自承担全部连带责任。

5、该承诺自我方签字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诺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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