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厅治安管理责任书

时间: 01-20 作者:龚胜兰 栏目:信函

为加强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管理,防止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治安处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签订本责任状:

一、经营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得营业执照15日内到所在辖区派出所和治安大队登记备案。

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公安局的规定,做到证照齐全,经营合法,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和监督,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共同搞好行业场所的管理。

三、经批准营业的业户,必须做到组织健全、制度落实,建筑设施安全坚固,符合要求,要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治安、消防有专人负责。对场所内发生的扰乱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应予劝阻、制止和维护现场秩序,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加强对内部从业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业务,遵纪守法,文明服务。要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五、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六、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不得营业。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七、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八、严禁在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内赌博、吸毒、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严禁招用未成年人、雇用无暂住证、务工证明的外地务工人员和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保安人员。

九、经营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责任状,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将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参赌人员及场所经营者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从严查处。此书一式二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娱乐场所名称:

娱乐场所负责人:

监督部门:

古鲁瓦克派出所(盖印)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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