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法人请示

时间: 03-01 作者:张宇修 栏目:请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

我局在办理宁夏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过程中,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如何理解、如何执行,在认识上需要进一步明确。

因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其职责,由此该公司的最大股东、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了董事会,董事会依法做出决议:免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选举产生了新的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由新选法定代表人代表董事会向我局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了下列文件:

(一)对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二)对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三)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由于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印章,拒不在变更申请书上盖章,拒不履行董事会决议。按照《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由企业法人申请。在这种情况下,我局能否办理变更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手续。

特此请示。

二0XX年四月三十日

  • 分页 >>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