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核销请示

时间: 02-24 作者:向国源 栏目:请示

交通厅计财处:

根据财政部[20XX]51号《关于开展全国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冀财行[20XX]24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冀农发计发[20XX]263号《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的通知》精神,并于20XX年3月按照《河北省交通厅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冀农计发[20XX]26号)的要求,对我局固定资产账务和实物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清查核实。20XX年6月,由省财政厅委派河北中君汇会计师事务所对我局进行了专项审计,并签署了经济鉴证证明,共七项865031.02元,每一单位资产均在30万元内。我局于20XX年4月和20XX年1月就资产清查核实情况两次给厅计财处打了报告,并经请示,对单项固定资产损失(盘盈)低于30万元的由中介机构审计后,经局领导审批进行了核销,并对865031.02元固定资产核销作了如下账务处理:即借“净资产类—固定基金”、贷:“固定资产—家具用具及其他类”。因20XX年前对固定资产类别不清,记账时将购置的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均列入家具用具及其他类,为规范账务,真实反映局固定资产状况和质量,保证账物相符,20XX年对固定资产类别进行了及时调整。现将以上我局固定资产核销情况报厅计财处备案。

妥否,请批示。

河北省交通局综合处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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