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往来款项情况说明

时间: 01-29 作者:刘文溪 栏目:情况说明

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辽宁深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港公司”)于20XX年6月进行初次洽谈合作,20XX年9月公司董事会上讨论了并通过与深港公司的合作事宜,但因当时此事尚未形成任何结论,因此未作为董事会正式决议及相关公告。

公司于20XX年1月24日同深港公司就丹东新区医院(三甲)项目(以下简称“新区医院”)签署了《能源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将承担丹东新区医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总包、垫资完成新区医院的冷热源中心建设并在合同期内行使运营权及收益权。同时,在合同中约定由公司借予深港公司2500万元用于对方土地交付,时间周期不超过一个月,深港公司以其公司资产及深港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资产进行抵押,逾期将承担每日千分之一的利息。公司于20XX年1月26日将1600万元汇入深港公司账户,后因对方项目进展缓慢,为规避项目风险,公司决定暂缓与深港公司的合作。经多方商议,所借出的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1600万元由深港公司及第三方委托还款方式偿还。截至20XX年10月13日,公司所借出1600万元已全部偿还,深港公司也已向公司做出了向公司支付利息的承诺,承诺支付由于此次资金往来产生的利息。根据《公司章程》中第13.6条规定:“公司生产经营中对外签署的经济合同,由财务负责人审核,交易金额在50万元以上、占最近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额5%以下(含5%)的,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交易金额超出上述标准的或者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报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此次与深港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并将相关决议及公告于2个转让日之内进行披露。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深刻意识到此次事件的严重性,认识到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针对此次事件公司予以高度重视,配合主办券商核查工作,与主办券商积极沟通,接受主办券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一方面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信息披露管理意识,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另一方面公司将编制《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管理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为此次事件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说明。

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XX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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