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安全责任承诺书

时间: 12-25 作者:刘博涛 栏目:信函

根据20XX年7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的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贵州省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质量,我项目三方责任主体单位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建设单位承诺:

1、我单位承诺,将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时补齐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所欠缺资料;

2、我单位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真签订并兑现该承诺书;

3、我单位承诺将工程发包给具备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的施工单位;

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二、监理单位承诺:

1、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2、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不进行竣工验收。

3、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三、施工单位承诺:

1、我单位将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完善相关建设程序手续;

2、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严格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四、未尽事宜,按《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建设单位(签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签章):

年月日

施工单位(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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