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广告租赁合同
甲方:张家界市信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公司
乙方:张家界品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所管辖的维港十字街电梯广告租赁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给乙方提供的广告位置:xx电梯内框架。
二.租赁期限为一年(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三.租金数额及缴纳方式:
1.租金按年计算,每台电梯肆佰元整(400元),共计租金xx元。
2.合同签订当日付清第一年租金,以后乙方须在每年的月xx日前缴清,合同期满后提前一个月续签。
四.第一年甲方向乙方提供一个月的免租期,以方便乙方安装广告。
五.广告位的设计、制作、安装等均有乙方负责,乙方承担所有施工和安装费用。乙方设计制作的内容应符合市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否则由乙方负责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在安装广告牌的过程中不得损坏甲方电梯的现有设施。合同结束后由乙方负责拆除所有广告。
七.甲方负责与业主委员会的协调,保证乙方广告的正常发布。 如甲方在合同期内退出上述小区物业管理,本协议自行终止。租金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八.广告内容由乙方负责审查、制作、安装、发布,甲方有监督的权利,广告内容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九.如遇甲方改造、扩建,甲方应在改建、扩建完后将因此导致广告无法发布的,按实际耽误的时间顺延。
十.本协议自签字之日正式生效,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十一.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伍仟元。
十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通过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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