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保密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身份号码: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期间,均可能接触或掌握甲方商业秘密,为防止商业秘密流失,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平等协商,双方就有关保密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商业秘密的范围:
1.1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技术诀窍、工程设计、电路设计、系统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函电等技术方面的秘密,以及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投资计划或者方案、发展规划、财务资料、货源情报、业务渠道、工作流程、谈判底价、招投标标书或者底标、经营诀窍、企业内部网上的信息、程序文件、情报文件、公司档案、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经营方面的秘密,以及专利申请文件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1.2同时,包括其他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3同时,在甲方生产或者经营中,某一信息的泄露可能造成下述后果之一的,该信息也属于甲方商业秘密:
1.3.1影响甲方生产、营销、稳定、安全或者发展的;
1.3.2影响甲方技术进步的;
1.3.3使甲方利益受到损害,或者使甲方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地位的;
1.3.4影响甲方对外交流或商业谈判顺利进行的;
1.3.5影响甲方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
1.4同时,甲方在记录某一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的载体上注明“保密”或“内部资料”等字样,或者载明保密等级的,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1.5本合同所称商业秘密,包括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1.6关于客户名单:无论客户是否基于对乙方个人的信赖而与甲方进行市场交易,也无论客户是否自愿选择与乙方或者乙方离职后的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乙方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非因履行甲方职务使用甲方的客户名单均视为侵犯甲方商业秘密;
1.7关于反向工程:除非甲方明确许可,乙方承诺不通过技术手段对甲方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方式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否则视为侵犯甲方商业秘密。
第2条商业秘密的载体
2.1乙方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有甲方商业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电子邮件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无论这些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2.2未经甲方许可或者非为履行甲方职务的需要,乙方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不得擅自对前述载体进行复制,也不得将载体或者复制件遗弃、怠于保管或者交给他人;
2.3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前述载体和复制件给甲方。
第3条职务成果
3.1与乙方职务相关的智力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职务、利用工作时间,或者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等完成或者产生的任何发明创造、发现、研究、设计、改进、创新成果、作品、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等,以及由此获得的知识产权(含发明权、发现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均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可自由利用进行生产、经营或者转让给第三人;
3.2乙方有义务为职务成果保守秘密,并应当积极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或者所有权。
第4条保密制度
4.1乙方应当遵守国家与保密相关的法律、法规;
4.2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任何成文或者不成文的保密制度,并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4.3甲方的保密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信、负责的态度,采取必要和合理的措施,保守其知悉或者持有的商业秘密;
4.4解密期:乙方在任职期间如接触到具有重大价值的商业秘密,甲方有权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年时间内将乙方调整到其他部门工作,并按新岗位标准调整乙方薪酬。此规定无需经济补偿,亦不影响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确定的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
第5条保密责任
5.1乙方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甲方商业秘密;
5.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泄露、告知、公布、发表、出版、传播、传授、转让或者以遗弃或者怠于保管等其它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无权知悉该项商业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甲方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商业秘密;
5.3乙方在任职期间,以及无论何种原因离职(含甲方或者乙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均应对其接触、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直到甲方宣布解密或者有关秘密信息实际已经公开为止(但因乙方非正当公开的除外);
5.4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也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导致甲方遭受第三人侵权指控,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同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
5.5乙方认可所收取的劳动报酬已经考虑其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并认可承担保密义务是其履行劳动合同的附随和法定义务,甲方无需另行支付保密费;
5.6乙方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均不得引诱甲方其他员工离职,否则视为侵犯甲方商业秘密。
第6条兼职限制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任职期间不得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兼职。
第7条竞业限制:双方选择(1、订立;2、暂不订立)
7.1在乙方离职(劳动合同被解除或者终止)后24个月内,在广东省地区,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兼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7.2乙方按照甲方规定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的,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甲方每月支付乙方补偿费1000元;
7.3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掌握商业秘密的实际情况,在乙方离职时、或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竞业限制约定(终止后不再支付补偿费)。
第9条违约责任
9.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4条(保密制度)、第5条(保密责任)、第6条(兼职限制)规定的,属于“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与乙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向乙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9.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侵犯甲方商业秘密的,应当对造成甲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3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除返还已经收取的竞业限制补偿外,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拾万元;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9.4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间接损失(含预期利益)以及甲方因调查或制止乙方违约或者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例如差旅费、鉴定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
9.5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不免除其继续按照本合同承担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义务。
第10条争议解决
10.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0.2前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理。
第11条其它事项
11.1乙方确认已经充分了解甲方有关保密的全部程序文件和管理规定,并自愿遵守执行;
11.2本合同所称“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或者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离职;
11.3本合同第6条、第7条所称“工作”或“兼职”,均包括但不限于担任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还包括提供其他形式的服务(含有偿或无偿);
11.4本合同第7条所称“产品”或者“业务”,包括甲方营业执照列明范围以及甲方实际或计划经营的产品或者业务;
11.5本合同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内容如与劳动合同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11.6本合同的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11.7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等,均可以当面交付或以《劳动合同书》列明的通讯地址履行送达义务;一方如果迁址或变更电话,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按前述地址的寄送无论对方拒收,或因地址不详等原因被退回的,均视为合法有效的送达;
11.8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签字捺手印):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住址:
二0一一年月日;二0一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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