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5)
(一)各分子公司、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渝运集团公司等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保卫处协助。
(二)处室负责人、机关后勤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安全保卫处、工会等部门协助。
(三)客运驾驶人、责任经营者的安全教育培训,由管辖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安全保卫处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客运驾驶人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客运分公司协助。
(五)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经营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管理处、工会和安全保卫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各子公司、参股公司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由人力资源管理处、工会和安全保卫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七、负责人的安全教育培训责任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主持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4次;
(二)公司分管负责人主持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6次;
(三)安全保卫处负责人主持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8次;
(四)各分子公司、经营单位负责人主持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8次;
(五)重大专项活动、节假日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各单位负责人必须参加。
八、工作要求
(一)各分子公司、经营单位应做好安全生产培训的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培训资料和记录的收集整理,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安全培训开展实施情况。
(二)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xx年3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参照本计划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予以实施。
(三)各分子公司、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20xx年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否则公司将按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