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申请书(2)

时间: 04-03 作者:陈青青 栏目:申请书

根据以上事实,北国用(1993)字第02-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上的房屋,2010年7月10日前,显然属于学才(1/2)、学钦(1/4)、学荣(1/4)共有,权属一直没有发生变化,房屋现在仍保持原样。申请人认为,1993年申请土地登记时,谭学钦事实上是代表三兄弟申报登记的,但只写谭学钦一个人的名字显属不当,依法应同时写上谭学才、谭学钦、谭学荣的名字,对此错误现应实事求是地更正,但现谭学钦已经死亡,谭学钦的名字应该直接变更为其唯一继承人谭日凤,即:谭学才、谭学荣和谭日凤。

综上所述,土地部门的北国用(1993)字第02-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登记是错误的,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九条,特申请市土地局查明事实后依法予以更正。

此呈

北流市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

2012年12月4日

更正申请书二:更正登记申请书(1560字)

申请人:和平县贝墩镇树华村老园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周火星 ,男,组长。

委托代理人:周万 ,男,60岁,地址:和平县贝墩镇树华村老园村民小组

申请人:和平县贝墩镇树华村南蛇塘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林井俄 ,男,组长。

委托代理人:林齐添 ,男,71岁,地址:和平县贝墩镇树华村老园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深圳市鸿万邦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序烈,男,经理。

申请请求:

请求和平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河明亮水库电站管理局所持有的no.0000167号、no.0070807号和林证更正登记给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座落在和平县河明亮水库电站管理局的山林管辖版图内(祥见《山林移交协议书》、《和平县河明亮四级联营林场原则》),山林总面积9338亩。1953年,和平县人民政府颁发给申请人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11份,分别是申请人南蛇塘集体成员林石信、林德朋、林石初、林石火、林石其、林东秀、林东日和申请人老园集体成员周南杨、周南佑、周南炎、周南升,四至清楚,权属分明。

1972年10月23日,河明亮水库电站管理局为了更好地完成水电站建设,确保青山常绿,保持水源,防止水土流失。在建设水电站的同时,还要开展农、林、牧、副、渔,综合利用全面发展经济。其受和平县革委会、贝墩公社革委会委托与原树华大队签订协《山林权交接协议书》、《和平县河明亮四级联营林场原则》,双方约定:1、建立四级联营林场;2、山林移交给河明亮水库电站管理局;3、林木有收益时,按县10%、电站10%、地皮款10%、生产者70%分配。该争议山林不属征用和占用,是以四级联营企业的形式获得。

移交后,河明亮水库电站管理局的管辖版图内,进行了几十年的封、管、造和收益,但从没有将林木收益进行分配。更可恶的是:1981年,河明亮水库电站管理局不顾《山林权交接协议书》、《和平县河明亮四级联营林场原则》的存在,在没有征用及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欺上瞞下,以欺骗的手段向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林权证。由于和平县人民政府审查不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河明亮水库电站管理局颁发了和林证编号:no.0000167号、no.0070807号,属和林证登记确有错误。

河明亮水库电站管理局持有和林证编号:no.0000167号、no.0070807号,属和林证登记确有错误。根据《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当事人未持有林权证或者林权证确定权属有错误的,下列材料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证据:(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由于河明亮水库电站管理局所持有的和林证no.0000167号、no.0070807号和林证登记确有错误。必须以《土地房产所有证》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证据,和平县人民政府颁发该和林证违反了《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造成申请人山林面积9338亩灭失,现已转让给深圳市鸿万邦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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