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2)

时间: 04-22 作者:何卓群 栏目:申请书

如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复议申请人将誓死抗争、不断上访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通报省内外媒体。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年 月 日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二: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2446字)

复议申请人(原审异议人):张付云,女,20xx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东段新鑫花园6号楼4层f座。系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郑用法之妻。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申请执行人):宋书林,男,20xx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杜岭街1号院4号楼19号。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王相德,男,20xx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西陈庄前街8号楼5单元8号,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26号院4号楼1单元301号。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董卫吉,男,20xx年8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横水镇翟曲村。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郑用法,男,20xx年8月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东段新鑫花园6号楼4层f座。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蔡俊周,男,20xx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南路8号院8号楼26号。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郭加喜,男,20xx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采桑镇北采桑村207号。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徐明生,男,20xx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茶店乡辛店村治沟村。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常周生,男,20xx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采桑镇涧东村64号。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秦相林,男,20xx年1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茶店乡路家庄村侯家庵村。

复议申请人与九被申请人执行行为异议一案,复议申请人不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沁执异字第17-6号《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沁执异字第17-6号《执行裁定书》;

2、依法对复议申请人个人所有的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东段新鑫花园6号楼4层f座房产停止拍卖并予以解封。

复议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裁定认定只登记在复议申请人一人名下的坐落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东段新鑫花园6号楼4层f座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错误的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23日查封的登记在复议申请人一人名下的坐落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东段新鑫花园6号楼4层f座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001049299号)是我娘家亲戚全额出资购买,产权人是复议申请人一人,与被执行人郑用法无关。当初,被执行人郑用法因20xx年在沁阳项目部施工,垫资借款无力偿还,拖欠打工者工资兑现不及时,老家林州市桂林镇雷街村的房产于20xx年5月份被抵债卖去,致使复议申请人和四个子女无处居住。在此情况下,我娘家亲戚看我们可怜,凑钱于20xx年5月27日购买了坐落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东段新鑫花园6号楼4层f座的房产并登记在复议申请人一人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之规定,上述房产依法应属于复议申请人的个人财产。

为你推荐
2015-01-03
2015-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