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侦查申请书(2)
2、(20xx)玉终民一终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
3、bl市bl镇字第12938号《房产证》
4、受害人儿子徐某为了追讨回房屋和被梁某珍非法侵吞的十余万元现金,与梁某珍进行了多次交涉的录音资料等。
以上证据的其中一部分,在民事诉讼已经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原一审法院已经确认梁某珍 没有合法的根据占有原告112631元财产,属于不当得利 (见1397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也认为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见46号《民事裁定书》),但认为是 委托合同 或 保管合同 关系发回重审,bl法院重审后认为:梁某珍的行为均不构成 委托合同或保管合同关系 ,驳回了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建议受害人另行寻找法律途径解决。
受害人认为,在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追索梁某珍非法占有财产案起诉后,梁某珍又编造说房屋是其出钱购买和根本没有收过受害人现金为由进行否认,再次证明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故意,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的规定,特向公安机关举报。
受害人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犯罪嫌疑人梁某珍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多次骗取受害人财物共计50多万元拒不返还,且数额特别巨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特请求贵局对梁某珍的诈骗犯罪的行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此致
bl市公安局
申请人:
20xx-2-16
申请人:朱兴银、男、四川省大竹县永胜乡人民村11组、
身份证号码:513029197203245153、
电话:13713867140
申请人:黄衍政、男、香港身份证号码:h0679222802、
电话:13267097409
申请人:永州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衍政
被申请人:奉慕明、男、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新建路41号、电话:0755╠25832834
身份证号码:450104197512301613、任职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事务所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b座九楼
请求事项:
1、对被申请人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一案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2、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3、涉嫌个人诈骗一案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4、涉嫌偷税罪一案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5、依法追究被申请人的刑事责任及追回诈骗的钱财58万元;
6、以上涉嫌犯罪行为请公安机关协助深圳司法局、广西昭平县司法局、税务局、
广西悦民律师事务所、广西神源律师事务所。
事实和理由:
20xx年6月13日,奉慕明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永州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20xx年6月15日奉慕明又以个人名义收取黄衍政的代理费用人民币58万元,深圳市罗福区中国建设银行以转账的方式汇入奉慕明个人账号中。收钱之后没有办理任何案件,开始躲避,电话都不接,申请人公司感觉到受骗了,当时奉慕明为了骗钱说以前是担任法院法官,说在北京与中央领导有关系,通过关系可以帮助申请人公司打赢官司,结果奉慕明以骗钱的手段收到钱就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