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档申请书
关于同志的调档申请
桐庐县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办公室:
现要求我单位新录用员工的档案转入桐庐县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办公室并委托人事代理。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盖章):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月日
申请人:施正吉 金兴菊
委托代理人: 姓名:施玉平 性别:男 族别:汉族年龄:41 身份证:650300197103043417 户籍: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黄渚镇王庄2栋319室 住址: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第四小区64栋4号。电话:0992-3650635 手机:15509923035
被申请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档案室
申请人:因不服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7年11月7日作出的(2007)乌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9日作出的(2008)新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和2013年3月18日作出的(2013)乌中刑监字第0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现依法特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调档申请。
请求:
1、请求依法调阅复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02月03日作出的(2007)新刑二终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一份。
2、请求依法调阅复印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03月29日作出的(2008)刑四复字14272314号裁定书一份。
3、请求依法调阅复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05月29日作出的(2008) 新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一份。
4、请求依法调阅复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2年07月24日作出的刑事抗诉裁定书一份。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2007)乌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8)新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和(2013)乌中刑监字第0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所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偏信被抗诉申请人的虚假陈述枉法裁判。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尊敬的华中科技大学后勤集团人力资源部:
华中科技大学后勤集团建安总公司:
大家工作辛苦了!
首先请允许我做一个简单的自我介绍,我名字叫田方兴,26岁,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中共党员。20xx年,我进入华中科技大学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工程管理专业学习,在20xx年六月我以华中科技大学优秀毕业生取得毕业和学位证,同年八月加入华中科技大学后勤集团建安总公司工程部工作。
工作近两年年来,发现自己在工作、生活中,所学知识还有很多欠缺,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渴望回到校园,继续深造。我于20006年一月份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并且顺利的通过华中科技大学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的初试和复试,师从建安总公司顾问李惠强教授。
经过慎重考虑之后,特此提出申请:我自愿申请辞去在工程部施工员的一切职务,敬请批准。
在建安总公司近两年的时间里,我有幸得到了单位领导及同事们的倾心指导及热情帮助。工作上,我学到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实践技能,对工作有了大致的了解。生活上,得到各级领导与同事们的关照与帮助;思想上,得到领导与同事们的指导与帮助,有了更成熟与深刻的人生观。这近两年的工作经验将是我今后学习工作中的第一笔宝贵的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