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抗诉申请书(7)

时间: 04-16 作者:葛云龙 栏目:申请书

就一审各当事人举证及法庭调查所可以而且已经查明之事实来看,以上两个前提性事实均未能得到有效证明。换言之,所有当事人的全部证据全部汇集一起也无从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焕明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业已成立并且已经生效,更无从证明被申请人蒋化江确系申请人所雇请之雇员,申请人倒是有足够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蒋化江双方合作多年,但是,双方之间一直仅限于“合作关系”,从未形成过任何形式的“雇佣关系”。

概而言之,一、二审两个判决均是“先入为主”“未审先判”的糊涂判决、因为武断而造成的稀里糊涂的判决。一、二审判决审判过程之中的“未审先判”的主要后果是其认定事实之主要证据明显不足,认定事实严重不清,适用法律当然就完全不当,判决结论显失公平,故应该依法予以纠正!

在法院无法自我纠错的情况之下,唯一路径就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希望人民检察院能够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依法进行抗诉,督促相关法院及时改正错误判决,帮助当事人洗白那不白之冤。

此致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提请抗诉申请人:

2010年8月29日


提请抗诉申请书四:提请抗诉申请书范文(694字)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东省**********村民,现住*******区。 被申请人:滨州东升地毯有限公司。 地址:惠民县开发区号。 请求:请求撤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惠...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东省**********村民,现住*******区。

被申请人:滨州东升地毯有限公司。

地址:惠民县开发区号。

请求:请求撤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法院(2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申请人提供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 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当时彩霞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实,但法院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审判决。

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二、 终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妻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呈

****法院

申请人:***

二oo八年十一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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