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3)
时间: 04-01
作者:汤振霄
栏目:申请书
请贵局查清事实,依法追究王光顺的刑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富源县公安局
申请人:樊永正
2012年3月28日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写明现住址、身份证号。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写明现住址、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写明现住址及身份证号。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诈骗申请人5万余元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事实与理由
2010年4月份,我与段新利、杜志峰合伙利用段新利注册的“石家庄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润滑油生意,协议签订每人出资三万元,收益和亏损三方共有。签订协议后,三人开始合伙经营。
2011年,魏玉星趁我公司生产假机油被查出的机会,编造能找人运作减少处罚的事实,骗取我们合伙人的信任,向公司骗取5万元“罚款”。2011年1月,魏宇星与段新利、杜志峰三人合伙骗我说因公司生产假机油被查出,公司已由魏宇星向石家庄质监局缴纳罚款,并让我向魏宇星打欠条。
我通过河北青年报得知,石家庄市质量监督局雨花分局执法人员只是发现40个规格为18l标注“易迈斯”高速高增压柴油发动机机油的油桶并予以扣留,并没有对公司罚款的事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请予以立案查处。
此致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