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时间: 04-01 作者:汤振霄 栏目:申请书
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一: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邵x伟,男,20xx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洗耳办事处许寨村8组,系邵x良之父。

被申请人:汝州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x 职务:局长

复议请求

1、请求撤销汝州市公安局做出的汝公刑不立字【20xx】000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请求依法以聚众斗殴罪对杨x豪等人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20xx 年3月20日,汝州市公安局作出了汝公刑不立字【20xx】000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主要理由是认为,邵x伟控告内容无犯罪事实发生而决定不予立案。我认为杨x豪等人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已造成了邵x良死亡、李x辉重伤的严重后果。有充分的犯罪事实,而且参照人民法院报刊登的《单方聚众斗殴行为也可认定为聚众斗殴罪》的案例,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组织者杨x豪、李x辉、田x普三人的责任。汝州市公安局不予立案明显是在徇私枉法,甚至收取了对方的好处,私放了罪犯,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对本案予以立案。

20xx 年3月16日晚,被控告人王x印(已另案处理)到汝州市丹阳路“醉美美发厅”找其女朋友期间,该美发厅员工栗x男(系杨x豪前女友)借用王x印的手机给杨x豪打电话,挂断后杨x豪又按此号码打过去,王x印接听后与杨x豪、李x辉在通话中发生语言冲突,互相辱骂,双方约定在汝州市体育场见面打架。后杨x豪、李x辉、邵x冲(又名邵x良)、田x普等四人开车到体育场,途中李x辉还电话约了其他人。对方王x印也分别打电话约人,又叫了美发厅的员工马x东、陈x飞、茹x楠等人到体育场聚众斗殴。邵x冲、李x辉与王x印见面后,王x印二话不说持刀将邵x良杀害、将李x辉刺成重伤。后王x印被抓捕归案。杨x豪、田x普等现已逃跑,下落不明。

我们认为:事件的起因是杨x豪、李x辉与王x印约定并组织的斗殴事件,且造成了邵x良被杀害、李x辉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92条第1款聚众斗殴的犯罪构成,且杨x豪、李x辉属于首要分子,邵x良、田x普属于积极参与者,均应受到惩罚。而对方由王x印组织的人员尽管只有一个不知道是谁和王x印参与了斗殴,但其他几个人也到了现场,或打电话联系上,王x印的性质属于聚众斗殴,其他人属于积极参与者,也同样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由于各种原因,杨x豪、李x辉、田x普等人却在询问后没有受到追究,至今逍遥法外。汝州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更是对我们的身心的伤害,为了打击犯罪,给逝者以安慰,故我们提出控告,王x印已经被判处死刑,其他几人的聚众斗殴罪也应予以立案查处,故我们强烈要求上级公安机关对此案予以复议,撤销不予立案通知书,对本案予以立案。

此致

平顶山市公安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二: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1669字)

申请人:樊永正,男,汉族,富源县人,1960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532225196004160732。住富源县大河乡青龙村公所樊家湾村183号,系富源县大河乡庄子山煤矿法定代表人。

电话:15287402888。

被申请人:富源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段文茂职务:局长

地址:富源县太和街27号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富公刑不立字【2012】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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