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2)

时间: 03-30 作者:李妃 栏目:申请书

负责人:唐建忠,主任。

事实与理由:

被执行人辽源市意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别于2009年2月5日、2009年12月2日总计从异议申请人处借款72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2009年2月5日至2011年1月2日、2009年12月2日至2012年6月3日,以其所有的位于辽源市南康街072107号、070874号、071525号房产对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基与以上理由,贵院在执行中涉及辽源市南康街072107号、070874号、071525号房产将损害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异议申请人:辽源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灯塔信用社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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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