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申请书(3)

时间: 03-30 作者:彭玙萍 栏目:申请书

二、沪东方(20xx)残评字第xx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人违规,鉴定内容欠缺真实、客观,前提依据不足,致使最后鉴定意见(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缺乏说服力。

(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xx)关于鉴定最基本的评定原则及评定时机的规定,伤残评定应以人体受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明确要求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作致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而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人员在无任何医疗机构出具治疗终结的依据的情况下,在不能排出原告仍在医疗期内,伤情尚不稳定的情况下断然接受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明显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xx)3.2条的规定。

(二)本案原告是因锁骨骨折而引发司法鉴定,鉴定人作出最终意见的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xx)第4.10.10.i条。而在该标准的十级伤残等级目录下,关于锁骨骨折并未明确列入该范围内。鉴定人却以肢体丧失功能10%以上为理由得出鉴定结论,缺失准确计算肢体丧失功能比例的科学数据。在整个鉴定报告及附件中,关于原告右肩关节的上举、外展、伸展、内收、外旋、内旋、水平异屈曲、伸展的角度数据来源无记录原始文本也无附件照片或录像作为参照依据。鉴定人并未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3条的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因此,鉴定人存在严重违规。从而致使在鉴定意见书“五”中关于右肩关节丧失活动度百分率的平均值测算公式既缺乏原始依据,也缺乏参考的标准角度,因此该结论的依据明显不足。

(三)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xx)的标准,经仔细分析,原告确难以构成十级伤残。被告为此案专门到相关医疗及鉴定机构中了解到,其它锁骨骨折的案例中,构成十级伤残的情况极为少见,且均属伤者发生过内固定手术以后的情形。而本案原告在受伤后根本没有也无需进行内固定手术,仅进行外固定术,既无开刀,也无缝合,更难以致使肢体活动受限达10%以上,在得出受限10%的依据不明确的情况下,被告实难信服。

三、重新鉴定有利于本案公平、公正处理。

被告作为一方当事人,也希望公平圆满的化解此纠纷。由于本案已进入诉讼程序,不再是交通执法阶段,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公平地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在此次人身权纠纷中,伤残等级的有无和级别是本案需查明的重要、核心事实。被告作为事故的当事人,也是主要责任人,在电动自行为无法入强制保险的情况下,所有赔偿责任所带来的经济损均由被告本人承担,因此,有权要求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本案的重要事实予检验、鉴定。为公平、公正起见,防止鉴定权代替审判权以致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不公平的对待,被告对不符合程序的鉴定意见提出重新鉴定并不妨害原告的任何权利,相反正是原告诉权得以实现的体现。申请人也许这辈子只发生这一次诉讼,十分期待司法公正的出现,如能获得重新鉴定的机会,申请人表示对依法重新鉴定而得出的任何结论均愿意接受,赔偿也心服口服。现申请人依法提出书面申请,恳请人民法院批准,不胜感激!

此致

闵行区人民法院


重新鉴定申请书三:重新鉴定申请书范本(656字)

申请人郑xx,女,xxxx年xx月xx日,汉族,住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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