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仲裁申请书(2)

时间: 03-28 作者:殷洁 栏目:申请书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被诉人应当支付给申诉人52362元的工伤伤残补助金(其中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个月)。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应向劳动者支付本人工资标准2倍的工资,申诉人依法应当获得22000元的赔偿(即11月的工资赔偿)。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申诉人应当获得两个半的工资补偿共计5000元。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恳请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诉人的主张。

此致

成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20xx年7月26日


工伤劳动仲裁申请书三:工伤劳动仲裁申请书(869字)

申请人:王刚,男,汉族,20xx年4月27日生,住河南省睢县蓼堤镇蓼南村453号,身份证号码411422198704271559;联系电话:13757192289。

被申请人:杭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请求:

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8523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贴1455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0476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薪留工期间工资38400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000元;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2652元;

8,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2652元;

9,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鉴定费300元;

10,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补交20xx年5月申请人进入单位后至20xx年9月6日的社会保险。

以上合计为:137458元。

事实和理由:20xx年5月左右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单位从事空调维修,双方约定申请人的月工资底薪加提成,但是最低不低于3000元(其中部分工资是通过银行卡发放、部分是通过现金)。20xx年8月12日申请人在工作时由于不慎和空调室外机一并坠落至一楼公共通道,受伤后被送往杭州市中医院,经诊断为高处坠落伤,肝破裂、双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腕骨折、骨盆骨折等,并对骨折部位进行了钢板内固定,20xx年11月8日病情稳定后出院。20xx年7月9日再次入院对内固定进行拆除,左侧舟状骨内固定未拆。被申请人支付了申请人的部分医疗费用。后经认定为工伤。其后在20xx年8月27日被认定为八级工伤。申请人于20xx年9月6日依法和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要求落实工伤待遇。

申请人在受伤后,多次要求单位落实申请人工伤待遇等,但是被申请人只是缴纳了医药费等费用,对申请人其他要求未能达成一致。申请人现根据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贵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判裁如所请。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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