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鉴定申请书(3)
时间: 03-25
作者:刘可可
栏目:申请书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准予申请人撤销对工程量及增项鉴定的申请
事实和理由:
双方合同约定条款中载有此面积按图纸工程量计算,最终结算按实际发生量核算,申请人计算的工程量为5858.7平方米但被告xxx在诉讼中只承认申请人的工程量为5465平方米(单价为160元每平米),与申请人计算的工程量相差共计393。7平方米但是申请人为了便于本案尽快审理,该案得以早日解决,避免被告的无理缠诉故向贵院提出撤销鉴定申请,望准予。
呈
天津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 月 日
申请人:李亚景 男 54岁 汉族 住化州市长岐镇化吴路25号。
被申请人:李亚发 男 65岁 汉族住吴川市长岐镇多曹村。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曾于20xx年8月11日向法院提出申请笔迹同位素鉴定。
现鉴定机构要求本人提供20xx年8月16日以及相近时间的蓝色油墨圆珠笔和蓝黑墨水字迹样本,因20xx年至今已长达11年本人无法向鉴定机构提供同时期的笔迹样本,故特向法院提出撤回笔迹同位素鉴定,待后另行提出证据是否变造司法鉴定。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