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申请书(3)

时间: 03-25 作者:李传鑫 栏目:申请书

四、我的疑问

1:根据录音资料的证明力,诉前离婚协议是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当事人双方没有签字的协议书是否出自袁手?

3:袁的诉状能否证明袁绝不会在出自其手的协议书上签字?

4:出自袁手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是袁为其虚构隐瞒之房产和债务制造的出面伪证?并作为袁制造伪证的证据?

5:以袁之名誉签定并缴款的b号院土地使用权买卖协议书能不能作为该院落产权认定的佐证和证据?能不能证明该住宅院属夫妻共同房产?

6:干休所出据的证明书能否作为a号房产权认定的佐证和证据?能否证明该房产属部队军产?

5:该案是不是一起典型的诉讼诈骗案?

以上疑问诚望贵院以书面答复为盼。致礼!

呈: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亚莉

代理人:王建都

20xx年8月15日


答疑申请书三:判后答疑申请书(3271字)

申请人:(20xx)葫民╠终字第00121号民事案件上诉人╠╠武振保

申请代理人:(20xx)葫民╠终字第00121号民事案件上诉代理人╠╠武振山(绥中李家)

申请事项:

申请对(20xx)葫民╠终字第00121号判决的疑点进行解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收到贵院的00121号判决后,对判决书中诸多问题存有疑问。为了解贵院判决所建立的事实与法律的基础,达到服判之目的,特向贵院申请判后答疑。

一、关于上诉人承担20%的责任问题。

一审(20xx)绥民前所初字第00310号和二审(20xx)葫民╠终字第00121号判决都依据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以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的放羊进入自己承包的荒山树地内破坏了树木为由双方发生口角并厮打都有责任, 二审另查明,20xx年6月30日杨宝林与绥中县李家乡上g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荒山承包合同书,根据该合同约定,该村荒山由杨宝林承包。武振保住院病历记载入院日期为20xx年7月31日 . 显然武振保(上诉人)被判承担20%的责任就因为放羊进入杨宝林(被上诉人)承包的荒山范围而引发的打架致伤的结果。

现在绥中县政府以红头文字下发了裁决书,杨宝林承包的荒山不是上g村的(部分是朱家的,另一部分是西沟的),上g村无权越权发包给杨宝林等人(杨的承包合同属于违法合同)。请问,武振保承担的20%责任如何处理?

二、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方面的问题。

一审判给原告的误工费和护理费每天20元(当地农民工实际工资标准超出4~8倍以上),伙食费每天三餐15元(只能喝低档位葱花汤),如此廉价依据如何?

三、关于案件受理费的收取问题。

一审与二审都由一审法院收取700元,一审判决书上标出 案件受理费500元,邮寄送达费200元 ,二审判决书上只标出案件受理费500元,另外200元没有标出来,为什么?送达费真的这样高吗?算不算违反诉讼费收取办法或私自收取诉讼费用?

四、关于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提供的证人未出庭的原因及责任问题。

上诉人提出的证人都是牧羊人,每天都必须出去放羊,而且风雨不误,这是人之常情(属于特殊情况),是符合最高院关于证人无特殊情况应出庭作证的一般规定。为什么说 证人均未出庭接受质询,不符合最高院关于证人无特殊情况应出庭作证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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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