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全文观点,代理人认为申请人申请的“集乐+ chocollect+图形”商标与被引证商标并不构成不近似,因而该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属于应当予以公告注册的商标。
据此,代理人特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充分考虑上述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决,撤销本驳回,将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此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附件:
商标驳回通知书及引证商标(复印件)
证据材料
申请人章戳(签字) 商标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xxxx年十一月三日